申请人:庆真纸业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青岛武英,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段崇雯,上海瑞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天鹏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梁波,职务不详。
被申请人:常德市天耀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
法定代表人:余琦,职务不详。
原告庆真纸业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天鹏纸业股份有限公司、常德市天耀纸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庆真纸业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1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上海天鹏纸业股份有限公司、常德市天耀纸业有限公司名下价值220万元的财产予以保全。申请人提供上海创业接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出具的担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上海天鹏纸业股份有限公司、常德市天耀纸业有限公司名下价值220万元的财产,期限为:银行存款一年,动产两年,不动产、其他财产权三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庆真纸业贸易(上海)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浦小麟
书记员:吴寅星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