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堉庄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庄行镇光明中心路XXX号XXX幢XXX层XXX室。
法定代表人:桑伟,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高乾,上海美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庆阳恒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庆阳市。
法定代表人:王明乾,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旭,上海市汇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兵,男。
原告庆阳恒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堉庄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4月移送本院处理,本院于2019年5月15日依法予以受理。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5日作出(2018)甘1002民初7275号财产保全裁定,查封了申请人上海堉庄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本院于2019年7月2日作出(2019)沪0120民初10673号民事调解书。申请人上海堉庄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10日以已按调解书履行了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申请人上海堉庄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采取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张国新
书记员:刘旭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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