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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南山与梁卫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应南山,男,1938年3月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虹口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岳双双,上海齐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梁卫南,男,1960年6月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绍兴市。
  原告应南山与被告梁卫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9年6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应南山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岳双双律师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梁卫南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应南山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梁卫南返还借款本金37万元。事实和理由:原告应南山、被告梁卫南于2008年1月在棋牌室相识,双方自2009年5月起发生民间借贷关系,截至2017年1月5日,被告梁卫南共向原告应南山借款37万元,并于当天出具《借条》对上述借款事实及金额予以确认,同时言明于2017年年底还清借款。上述借款均通过现金方式交付。届时被告梁卫南未还款,现原告应南山诉至法院要求判如所请。
  被告梁卫南未作答辩。
  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原告应南山、被告梁卫南自2009年5月起发生民间借贷关系,截至2017年1月5日,被告梁卫南共向原告应南山借款37万元,并于当天出具《借条》对上述借款事实及金额予以确认,同时言明于2017年年底还清借款。上述借款均通过现金方式交付。届时被告梁卫南未还款,嗣后,应南山遂诉至本院。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借条》、银行账户对账单等证据证明,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公民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本案被告梁卫南向原告应南山借款37万元,有证据佐证,本院予以确认。因被告梁卫南在《借条》上言明了还款期限,其未按期足额返还借款本金显属过错,应承担民事责任,故原告应南山要求其返还借款本金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支持。因被告梁卫南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作出缺席判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梁卫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应南山借款本金37万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850元,由被告梁卫南负担;公告费690元,由被告梁卫南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蔡秀林

书记员:李勤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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