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诉讼代理人凌雁,上海市高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陆海,男,汉族,1971年9月7日出生,住所地上海市。
申请人应斌杰在与被申请人陆海的(2018)沪仲案字第3354号仲裁期间,向上海仲裁委员会申请价值人民币293,200.00元的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陆海名下车辆和位于上海市同普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2018年11月27日上海仲裁委员会向本院递交了该申请。担保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自愿以其信用为申请人应斌杰提供财产保全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应斌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并提供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陆海名下车辆一部(车牌号为沪NLXXXX),期限自查封之日起不超过二年;查封被申请人陆海名下位于上海市同普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期限自查封之日起不超过三年。
案件申请费人民币1,986元,由申请人应斌杰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梅崇海
书记员:陈 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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