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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某某与刘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应某某,女,1976年5月2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宁波市,现住上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德壅,上海市亚太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迟元,上海市亚太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某某,男,1982年4月2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青浦区。
  原告应某某与被告刘芝菲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本案案情较复杂,当事人矛盾较激烈,故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张彩娟

书记员:吴  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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