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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震与上海山泉花卉市场经营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应震,男,1971年4月16日生,汉族,住宝山区共康六村XXX号甲XXX室。
  被告:上海山泉花卉市场经营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
  法定代表人:钟彪云,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晓,上海邑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应震与被告上海山泉花卉市场经营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吴春林

书记员:卓蕾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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