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庚特(上海)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法定代表人:杨宇,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智洋,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苏德格莱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
法定代表人:周世春,董事长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庚特(上海)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德格莱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人庚特(上海)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人民币1,30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之财产,并以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金额为人民币1,300,000元保单保函作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庚特(上海)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苏德格莱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1,30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之财产。冻结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庚特(上海)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朱胜范
书记员:顾 硕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