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庞依檬与王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庞依檬,女,1990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
  委托代理人吴士勇,上海市凯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晨,男,1982年12月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住上海市。
  原告庞依檬与被告王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依琳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庞依檬及其委托代理人吴士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晨本院2019年10月15日第一次开庭时到庭参加诉讼,第二次2019年12月5日第二次开庭时,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庞依檬诉称:原、被告相识后谈朋友一年。当时被告开有洗车房,需要还别人车款,资金出现问题,向原告借钱还债。2017年4月13日原告通过支付宝向被告转账人民币4万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同日原告通过微信向被告转账4000元并现金给付被告4000元;当时被告洗车房到期,房东可退给他租金,所以被告说月底就能还钱。2017年5月17日原告通过上海昶询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POS机套现给被告25000元,支付了30元手续费;2017年6月22日到6月24日原告陆续从银行取现金5万元,同月25日原告交付被告现金43000元。剩余的7000元原告自己还了信用卡。当时原告住被告家,所以三张借条都在被告家写的。之后被告陆续归还了原告28700元。尚欠原告87300元,至今未归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归还原告2017年4月13日至2017年6月25日的借款人民币87300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王晨辩称:原告提供的三张借条确实是自己写的。但2016年年底或者2017年初在这三笔借款之前,原告与其伯伯和伯母有借款纠纷,经济出现问题。被告通过建设银行或者工商银行转账给原告7万元。对上述三笔借款的经过被告有点记不清了。第一笔借款48000元用于被告公司的资金周转,具体原告如何给被告的忘了,第二笔25000元原告确实刷了POS机给被告,第三笔借款被告想不起来了,不记得是否收到过原告第三笔借款。但被告从来没收到过原告现金。借款之后,被告也归还过原告部分钱款。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原系恋爱关系。2017年4月13日原告通过支付宝向被告转账4万元后又通过微信向被告转账4000元,同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言明向原告借款48000元等;2017年5月17日原告通过上海昶询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POS机刷卡25030元,同日被告又向原告出具借条,言明向原告借款25000元等;2017年6月22日、23日、24日原告分别从其工商银行借记卡取款2万元、2万元和1万元,同月25日被告再向原告出具借条,言明向原告借款43000元等。另2017年6月11日起至同年10月12日被告通过支付宝分多笔转账原告共计28700元。之后,双方终止恋爱关系,原告向被告催讨。未果,故原告诉至本院,请求判决如其诉请。
  审理中,原告主要向本院提供原、被告支付宝上的对话截图,以证明自己多次向被告催还款。原告陈述:被告手机号是XXXXXXXXXXX,原告支付宝上的名字是檬,被告支付宝上的名字是晨。每次原告催讨,被告就还一点钱。2017年9月25日原告说“那你是没卖房子是吧,也不准备还钱是吧”,被告说“你爱怎么解释怎么解释,今天是你要搞事的,记住你今天这句话”;“和你再说最后一遍不是不还你,但你要闹随便你怎么闹”;2017年9月26日被告向原告转账2500元后同日下午被告又说“明天中午再转你5000吧”,至9月29日被告又说“节前应该还有点钱进来”,9月30日被告还说“今天应该可以付”,但2017年国庆期间被告也没有支付。2017年10月12日被告才转账给原告2000元。2017年10月26日原告说“25号都过了,你还钱呀”,被告回答:“没钱”,“有钱会联系你”等。
  本院认为:公民间合法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根据有关规定,出借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条、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能够证明借贷关系存在的证据。本案中,原告提供的被告分别出具的三张借条中,被告确认向原告借款共计116000元;原告提供的支付宝转账记录及原告信用卡和中国工商银行卡账单明细,能证明原告的款项来源;结合原告提供的原被告支付宝聊天记录截屏等证据能够证明原被告存在借贷关系。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应予支持。被告王晨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不影响本案的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王晨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庞依檬借款人民币873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982.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991.2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张依琳

书记员:裘雪燕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