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庞健新,男,1987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世伟,上海市理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璇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法定代表人:卫伟,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庞健新与被告上海璇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庞健新于2019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庞健新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庞健新负担。
审判员:范静波
书记员:何 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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