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庞大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交银金融租赁有限责任公司、中美天道(北京)生物技术有限公司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上诉人(原审被告):庞大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
  法定代表人:庞庆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建锋。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交银金融租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XXX号XXX、XXX楼。
  法定代表人:陈敏,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龙飞,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美天道(北京)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郭文义。
  原审被告:庞庆华,男,汉族,1955年8月26日生,住北京市。
  上诉人庞大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因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8)沪0115民初6773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庞大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诉称,本案中庞大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交银金融租赁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属于交银金融租赁有限公司提供的格式合同,约定的管辖权条款交银租赁有限责任公司没有尽告知义务,其管辖权条款在合同中也没有明显标志,应属于无效条款。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管辖,因本案被告即上诉人庞大汽贸集团股份住所地位于滦州市,故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滦州市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人民法院管辖,该协议管辖条款合法有效的,不再适用合同诉讼特殊地域管辖和一般地域管辖。本案中庞大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交银金融租赁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中约定由甲方注册地有管辖权的法院管辖,合同甲方交银金融租赁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地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上诉人称诉争合同系交银金融租赁有限公司提供的格式合同,在管辖条款缺乏明显标志且未向消费者庞大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明确告知的情况下,该约定无效。对此本院认为,上诉人签订诉争合同系为生产经营目的,不属于相关法律所规定的消费者,故不能适用上述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格式合同时合同条款效力判定的相关规定,本案所涉《融资租赁合同》中的管辖约定合法有效。原审裁定驳回上诉人管辖权异议并无不当,本院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徐  玮

书记员:符  望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