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庞家麟,男,1947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黄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学明,上海众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玲玲,上海众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李国忠,1968年11月25日,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景星路XXX弄XXX号。
被申请人:赵琰,1973年10月7日,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苏家屯路XXX弄XXX号XXX-XXX室。
申请人庞家麟于2017年10月1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85万元或等额价值财产。申请人提供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作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李国忠、赵琰名下银行存款85万元或等额价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钱 娟
书记员:孙婵琦,施韫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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