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孟村回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孟检一部刑不诉〔2020〕15号
被不起诉人庞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9301995********,汉族,农民,小学文化程度,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孟村回族自治县,现住**镇**村**号。2020年8月18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孟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李某某,孟村县河北东方伟业律师,由河北东方伟业律师事务所指派。
本案由孟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庞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0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8月15日晚上21时24分许,被不起诉人庞某某酒后驾驶冀J23**号小客车行驶至孟村县民族大街1公里处,被孟村县城区中队值勤民警查获,经黄骅法医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的庞某某静脉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0.65mg/100ml,系醉酒驾驶。当日庞某某到孟村县公安交警大队投案。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1.物证:;2.书证:案情说明、户籍证明、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不起诉人供述和辩解:被不起诉人庞某某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黄骅法医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不起诉人庞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被不起诉人庞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有投案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经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对庞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庞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接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孟村回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二0二0年九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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