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庞某某故意伤害案不起诉决定书(公开版)_上思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上思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上检刑不诉〔2020〕31号

被不起诉人庞某甲,曾用名庞某乙,男,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6211963********,壮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广西壮族自治区**乡**村**屯**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2月17日被上思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上思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庞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7月20日17时许,被害人何某某与黄某某等人以何某某母亲李某某被被不起诉人庞某甲打伤为由,相约前往上思县那琴乡龙楼村新村屯庞某甲的代销店向庞某甲索取李某某的医药费。何某某驾驶摩托车先到庞某甲代销店门口,黄某某、凌某某驾驶小轿车跟随其后,何某某上前向庞某甲索取医药费未果继而与庞某甲发生冲突。冲突中,何某某先持代销店烟柜上的一面镜子击打庞某甲进而拳击庞某甲,庞某甲持一把长柄小锨进行反击并打中何某某手部,在代销店附近等候的黄某某、凌某某见状也手持长柄砍刀、钢管冲向代销店追打庞某甲。后庞某甲从代销店侧门逃至附近的广南木业厂区内,何某某、黄某某、凌某某继续持械追打庞某甲至广南木业厂区内,尔后双方停止打斗。在双方冲突过程中何某某、庞某甲两人均受伤。经鉴定,何某某的人体损伤构成轻伤二级,庞某甲的人体损伤构成轻微伤。

本院认为,庞某甲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对庞某甲不起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防城港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上思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上思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1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