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平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城检一部刑诉〔2020〕77号
被告人庞某某,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2121990********,汉族,高中,服务业人员,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大同市新荣区,住平城区**号楼**单元**号,因涉嫌盗窃罪,经大同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5日被大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大同市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2月19日被大同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大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庞某某涉嫌盗窃罪移送大同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大同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2月20日交办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审查起诉期间延长审查期限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0日,被告人庞某某利用其在大同市邮政公司万达营业部分拣、派送工作的机会,在分拣快递时将不属于自己派送的邮件(单号1053449202021)拿走,内有六福珠宝万达店订购的34条项链;
2019年8月25日,被告人庞某某在大同市邮政公司万达营业部用同样方法将送往大同万达周某某珠宝店的邮件(单号:1083864143925)拿走,包内有2个周某某钻戒;
2019年11月4日,被告人庞某某在大同市**公司**部用同样方法将送往被害人张某某的邮件(单号1055377467229、1055377469029)拿走,包裹内有四条硬中华烟(价值1680元),所拿香烟用于自己吸食及变卖;
2019年11月13日,被告人庞某某在大同市**公司**部用同样方法将送往中国电信御东兴和街的邮件(单号1132223478230)拿走,包裹内有10部华为mate20手机。
案发后被告人庞某某自动投案,并主动退回项链30条(经鉴定37740元)、戒指2枚(经鉴定25630元)、华为手机10部(经鉴定32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物证;
2、被害人陈述;
3、证人证言;
4、被告人供述;
5、鉴定意见;
6、视频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庞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庞某某利用职务便利秘密窃取公司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高人庞某某在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见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同市平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王君
2020年3月31日
附:1.被告人现羁押于大同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贰册、证据材料拾肆页、光盘壹张;
3.量刑建议壹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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