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尧检刑检二刑诉〔2019〕156号
被告人庞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1034198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山西省临汾市汾西县,住山西省临汾市汾西县**乡**村。2018年1月31日因盗窃被尧都区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8年12月20日因涉嫌盗窃罪被临汾市尧都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2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逮捕。
本案由临汾市尧都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庞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3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7年12月10日,被告人庞某某在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段店乡枣林巷北口王某某经营的*甲店,盗窃王某某苹果7plus手机一部。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5500元。
2、2018年1月17日,被告人庞某某在尧都区屯里镇东高河桥村辛某某经营的*丙店,盗窃辛某某金色VIVO x6plus手机一部。经鉴定:被盗手机900元。
3、2018年1月23日,被告人庞某某在尧都区屯里镇馨阳农贸市场南门邵某某经营的****店盗窃邵某某苹果6s 16g手机一部。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2100元。
4、2018年6月21日,被告人庞某某在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贾得乡亢家庄张某某(崔某某)经营的***戊店,盗窃崔某某vivo Y85手机一部。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1200元。
5、2018年中旬,被告人庞某某在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水门街中段朱某某经营的*己店,盗窃朱某某的粉色VIVO手机一部。
6、2018年7月30日,被告人庞某某在尧都区解放东路挂甲庄生资巷****缝店盗窃乔某某OPPO a59s手机一部。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1200元。
7、2018年10月25日,被告人庞某某在尧都区向阳路骆驼巷彭某某的***店盗窃彭某某母亲OPPO R9S手机一部。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500元。
8、2018年10月25日,被告人庞某某在尧都区临纺李某某的**蛋糕房内盗窃李某某OPPO a79手机一部。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1500元。
9、2018年11月10日,被告人庞某某在尧都区贾得乡贾才村秦某某经营的**饭店,盗窃秦某某苹果6Splus 64G手机一部。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2300元。
10、2018年11月12日,被告人庞某某在尧都区五一东路北四巷行某某的***庚店,盗窃行某某黑色VIVO Y71A手机一部。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800元。
11、2018年11月14日,被告人庞某某在尧都区解放东路挂甲庄铁道北张某某的***店,盗窃张某某OPPO R15手机一部。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1900元。
12、2018年11月17日,被告人庞某某在尧都区贾得乡七里村燕某某经营的*辛店,盗窃燕某某OPPO X9S plus手机一部。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1200元。
13、2018年11月20日,被告人庞某某在尧都区尧庙镇解某某经营的**会所,盗窃解某某oppo R9p手机一部。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1100元。
14、2018年11月22日,被告人庞某某在尧都区屯里镇沟上村李某某经营的涛涛*乙店,盗窃李某某OPPO R15手机一部。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2500元。
15、2018年11月22日,被告人庞某某在尧都区段店乡千伏村遆某某经营的*丁店,盗窃遆某某VIVO Y55手机一部。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400元。
16、2018年11月22日,被告人庞某某在尧都区段店乡东邓村梁某某经营的***丁店,盗窃梁某某OPPO a59s手机一部。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1100元。
17、2018年12月2日,被告人庞某某在尧都区平阳南街鸿飞巷李某某经营的*庚店,盗窃李某某手机一部。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500元。
18、2018年12月12日,被告人庞某某在尧都区康庄堡聂某某经营的*乙店,盗窃聂某某手机苹果6plus 64G一部、vivo x5一部。经鉴定:被盗两部手机价值2300元。
19、2018年12月14日,被告人庞某某在尧都区平阳南街青年路叶某某经营的***乙店,盗窃叶某某vivo v3maxA手机一部。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6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庞某某盗窃他人财物价值27600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王俊龙
2019年4月16日
附: 1.被告人庞某某现羁押于尧都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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