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禅检刑诉〔2020〕935号
被告人庞某某,男性,195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6011958********,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村**村**街**巷**号,2020年5月13日因盗窃被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处以行政拘留十日。2020年5月14日因为涉嫌盗窃罪被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18日由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庞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1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同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21日15时许,被告人庞某某去到佛山市禅城区**镇醒群村委会国恒隆超市门口,盗走被害人梁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黄色自行车。
2019年9月30日8时许,被告人庞某某去到佛山市禅城区**镇村**市场**附近,盗走被害人何某甲停放在该处的一辆女装自行车。
2020年5月11日7时许,被告人庞某某去到佛山市禅城区**镇**村**室盗走被害人何某乙摆放在床头柜的金色华为手机。经鉴定,该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479元。
2020年5月13日10时许,民警在南庄镇杏头市场红绿灯路边将被告人庞某某抓获,经现场搜查,在庞某某身上缴回被盗华为手机一台,后将该手机发还被害人何某乙。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2.书证;3.被害人何某乙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庞某某的供述;5.鉴定意见;6.勘验、辨认等笔录;7.视听资料。
被告人庞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8月31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庞某某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庞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杨小鸥
2020年9月9日
附:
1.被告人庞某某现羁押于佛山市禅城区看守所;
2.卷宗2册、光盘2张;
3.本案扣押款物暂扣于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详见扣押清单;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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