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港南检刑诉〔2020〕55号
被告人庞某某,绰号庞某甲,女性,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5271974********,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陆川县,住广西陆川县**镇**村**队**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24日被贵港市公安局港南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0日经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贵港市公安局港南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贵港市公安局港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庞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3月1日上午,被告人庞某某伙同陈某某(已判决)、高某某(已判决)、丘某某(已判决)、邱某某(已判决)驾驶两辆小车窜到贵港市港南区桥圩镇,在桥圩五中路口往东津方向的公路边,由高某某负责搭讪被害人宋某某,假装寻问大师的住处,庞某某趁机上前搭话,称其知道大师住处,便坐上被害人宋某某的电车带路找到陈某某,由陈某某负责扮演大师亲戚,并编造被害人宋某某的儿子有难,需拿现金给大师作法消灾化解为由,骗得被害人宋某某30070元。在作案过程中,丘某某、邱某某在旁负责开车、放风。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勘验、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庞某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虚构事实的手段,骗取他人的财物,数额巨大,他们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冯小佶
2020年4月20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贵港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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