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滕检一部刑诉〔2021〕82号
被告人庞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3704812000********,汉族,中专文化,无业,现住山东省滕州市**镇**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11日被滕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7日本院批准逮捕,同日滕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山东省滕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庞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11日中午12点左右,被告人庞某某在滕州市**镇农商银行对面“**菜馆”内就餐时,趁无人之际,将店主朱某某的黑色皮挎包偷走。被害人发现后追赶,将庞某某抓获并将被盗包追回。经清点,包内有现金5173元,另有户口本,社保卡等物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现场勘验笔录,视听资料,被害人马某某、朱某某二人陈述,被告人庞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庞某某对指控的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庞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良王秀娟
2021年2月4日
附:
1.被告人庞某某现羁押在滕州市看守所;
2.侦查卷一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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