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庞某某与单丽娟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庞某某
陈玉芹(河北陈玉芹律师事务所)
邢立昆(河北陈玉芹律师事务所)
单丽娟
赵德志(河北天纵律师事务所)

原告庞某某。
委托代理人陈玉芹、邢立昆,河北陈玉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单丽娟。
委托代理人赵德志,河北天纵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庞某某与被告单丽娟侵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万地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庞某某及委托代理人陈玉芹、邢立昆,被告单丽娟的委托代理人赵德志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庞某某诉称,被告系我父亲庞继强的再婚妻子。
现我已将该房屋变卖,而被告拒不搬离,导致我无法将房屋交付。
被告单丽娟辩称,1、涉诉房产是原告之父,也是我再婚丈夫庞继强继承祖业,2012年7月庞家胡同拆迁所得,属于庞继强的个人合法财产,我与庞继强于2005年12月8日登记结婚,2015年7月26日庞继强去世,该房屋作为遗产由我继承。
另一套拆迁房是汇源名居7-2-1004室。
原告无权要求我搬出;2、我与庞继强对此房屋装修后一直居住至今,并非原告所称的为照顾二老生活将房屋让与我们居住;3、如原告将此房屋变卖属于无权处分,侵害了我的合法权益,我保留追诉的权利。


审判长:张万地

书记员:张梓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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