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庞虎山,男,1955年6月30日出生,汉族,退休工人,住河北省邢台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济金,河北正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庞娜娜,女,1983年2月13日出生,汉族,银行职员,住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艳丽,邢台市桥西区昌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宝珍,女,1955年7月12日出生,汉族,退休工人,住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
上诉人庞虎山因与被上诉人庞娜娜、王宝珍所有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2018)冀0503民初13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1月1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庞虎山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济金、被上诉人庞娜娜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姚艳丽、被上诉人王宝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本院二审认定的事实与一审一致。
本院认为,《离婚协议书》虽显示诉争房产归男方庞虎山,但庞虎山与王宝珍在民政局离婚时签订的《财产分割协议书》显示诉争房产归女儿庞娜娜,《离婚协议书》中有关诉争房产的约定已被《财产分割协议书》取而代之。庞虎山主张其与王宝珍离婚后才将诉争房产归属进行了修改,但在法定期限内并未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明,本院对庞虎山该项主张无法支持。
庞虎山与王宝珍在《财产分割协议书》归属一栏填写“女儿”二字,庞虎山对此并无任何有效证据予以反驳,原审认定双方协议离婚时自愿将诉争房产赠与女儿庞娜娜并无不妥。夫妻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应庞娜娜请求,庞虎山与王宝珍应将诉争房产过户给庞娜娜。
子女对父母具有赡养义务,庞虎山与王宝珍虽然约定将诉争房产赠与女儿庞娜娜,在庞虎山生活需要时,其仍然对诉争房产具有居住使用权,庞娜娜不得以任何理由对庞虎山的正常生活进行干预。
综上所述,庞虎山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审判长 梁兵
审判员 郭宏平
审判员 尚好勇
书记员: 陈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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