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庞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福贵,上海览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瓷工微波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
法定代表人:朱明华。
第三人:上海圆晟实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上丰路XXX号XXX幢B座312室。
法定代表人:贾小伟。
原告庞某某与被告上海瓷工微波技术有限公司、第三人上海圆晟实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3日受理。原告庞某某于2019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庞某某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庞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286.40元,由原告庞某某负担。
审判员:樊 华
书记员:吴可嘉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