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庞某某与上海瓷工微波技术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庞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福贵,上海览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瓷工微波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
  法定代表人:朱明华。
  第三人:上海圆晟实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上丰路XXX号XXX幢B座312室。
  法定代表人:贾小伟。
  原告庞某某与被告上海瓷工微波技术有限公司、第三人上海圆晟实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3日受理。原告庞某某于2019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庞某某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庞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286.40元,由原告庞某某负担。

审判员:樊  华

书记员:吴可嘉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