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康凤宝,女,1964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毛佩章,上海市光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朱秀妹,女,1960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静安区。
被申请人:林峰,男,1960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
被申请人:林佳健,男,1991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静安区。
申请人康凤宝与被申请人朱秀妹、林峰、林佳健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康凤宝于2019年1月1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朱秀妹、林峰、林佳健的银行存款406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担保人康凤仙、张勇、李杏德自愿以其名下位于上海市闵行区浦秀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对此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康凤宝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朱秀妹、林峰、林佳健的银行存款406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二、查封担保人康凤仙、张勇、李杏德名下位于上海市闵行区浦秀路XXX弄XXX号XXX室的担保房屋。
(人民法院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康凤宝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汤克新
书记员:张梦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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