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康凤宝,女,1964年10月2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晨,上海合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明飞,上海合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朱秀妹,女,1960年2月27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静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国明,上海市申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康凤宝与被告朱秀妹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徐 洋
书记员:李 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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