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康凤宝与朱秀妹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康凤宝,女,1964年10月2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晨,上海合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明飞,上海合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朱秀妹,女,1960年2月27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静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国明,上海市申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康凤宝与被告朱秀妹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徐  洋

书记员:李  珺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