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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某某、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上诉人(原审被告)康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张家口市桥西区。
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张家口市桥西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建宾,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张家口市桥东区。
原审被告张鲁青,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张家口市桥西区。

上诉人康某某、刘某某因民间借贷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2012)东商初字第197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康某某、刘某某所称:“如发生争议由桥东法院解决”与前面字体明显不同、非一人所写及认为是对拿走房本引发争议由桥东法院解决与借款合同无关,该主张缺乏证据支持;是否承担保证责任是实体审理解决的问题;既然本案债务人与债权人在借款合同中约定了“如发生争议由桥东法院解决”该约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故本案不再适用“原告就被告”之规定。为此,康某某、刘某某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审判长 耿淑君
审判员 刘亚峰
审判员 焦青

书记员: 李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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