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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卓颖、金丽君与上海新华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康卓颖,女,1976年3月2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长宁区,现住上海市长宁区。
  原告:金丽君,女,1949年7月2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长宁区,现住上海市长宁区。
  上述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吕军,上海城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述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明,上海友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新华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苏波,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靖,北京炜衡(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国强,北京炜衡(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上海钦臣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高林,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佐江,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康卓颖、金丽君与被告上海新华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1日受理后,于2018年4月26日依法追加了上海钦臣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了诉讼,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审理中,双方一致同意延长简易程序适用期间。现因案情复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尹  萍

书记员:林  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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