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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博果业(上海)有限公司与上海和望商贸有限公司、上海贵利果业有限公司等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康博果业(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曹丽远,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怡,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和望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
  法定代表人:王忠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喜峰,男。
  被告:上海贵利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王忠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慧斌,北京中细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倩,北京中细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焱龙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王忠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绍峰,男。
  被告:上海合焱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陆菊,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巩杰,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康博果业(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和望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和望公司)、上海贵利果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利公司)、上海焱龙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焱龙公司)和上海合焱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焱公司)侵害商标权、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中,原告主张四被告共同实施了侵犯原告的商标权、著作权及擅自使用与原告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相近似的标识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被告和望公司、焱龙公司和合焱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四被告相互之间系独立经营、独立核算,不具有共同侵权的意思表示,不应当在同一案件中进行审理。且四被告的住所地分别位于上海市不同的辖区,除被告贵利公司的住所地位于浦东新区,应当由浦东新区法院管辖外,应将其余三名被告分别立案并移送相应辖区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2017)沪徐证经字第19075号公证书显示,被告和望公司运营的名为“真诚果品”的微信公众号中发布过“夏碧路店”、“思贤路店”、“拱极路店”等多家店铺的联系地址、联系电话和店铺外观的照片以及“闵行区梅富路店”的联系地址、联系电话和即将开业的信息。原告对“夏碧路店”的经营情况进行了公证取证,公证截图显示该店铺收银小条的收银单位为贵利公司;对“嘉定区永盛路店”、“浦东新区东靖路店”、“浦东新区拱极路店”、“思贤路店”、“梅富路店”的经营情况进行了时间戳认证。其中,“嘉定区永盛路店”、“浦东新区东靖路店”、“浦东新区拱极路店”的时间戳认证截屏显示,上述店铺收银小条的收款单位为贵利公司,“思贤路店”的时间戳认证截屏显示,原告第一次购买水果时,该店铺收银小条的收款单位为焱龙公司,第二次购买水果时,该店铺收银小条的收款单位为合焱公司;“梅富路店”的时间戳认证截屏显示,该店铺收银小条的收款单位为焱龙公司。综上,原告提供的初步证据可印证,被告和望公司分别与被告贵利公司、被告合焱公司、被告焱龙公司就涉案店铺的经营存在关联关系;被告合焱公司与被告焱龙公司就“思贤路店”的经营存在关联关系。但现有证据未显示,被告贵利公司与被告合焱公司、被告焱龙公司之间存在共同经营的关联关系。因此,原告与被告和望公司、贵利公司就“夏碧路店”、“嘉定区永盛路店”、“浦东新区东靖路店”、“浦东新区拱极路店”的侵权之诉,原告与被告和望公司、焱龙公司、合焱公司就“思贤路店”的侵权之诉以及原告与被告和望公司、焱龙公司就“梅富路店”的侵权之诉不是必要的共同诉讼,上述四被告亦表示不同意在一个案件中审理,故本案应当分案审理。
  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将原告康博果业(上海)有限公司认为被告上海和望商贸有限公司、上海焱龙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和上海合焱贸易有限公司在经营“思贤路店”过程中实施了侵犯原告著作权、商标权的行为并构成不正当竞争的主张分为(2018)沪0115民初59457号案件审理;
  二、将原告康博果业(上海)有限公司认为被告上海和望商贸有限公司、上海焱龙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在经营“梅富路店”过程中实施了侵犯原告著作权、商标权的行为并构成不正当竞争的主张分为(2018)沪0115民初59458号案件审理。

审判员:孙  闫

书记员:杜灵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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