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康某某电子(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陆倚云,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秋君,上海市方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奇巧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原告康某某电子(上海)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奇巧电子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吴小国独任审判。因被告经营场所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相关诉讼文书,依法应采用公告方式送达,并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袁 曙
书记员:吴小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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