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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宝某与庞某某、庞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康宝某。
委托代理人安行宇,河北信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庞某某,现押高碑店市看守所。
委托代理人武力、孙国腾。
被告庞某某。
委托代理人贾瑞祥,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
负责人张增贤,经理。
委托代理人芦颖。

本院在审理原告康宝某与被告庞某某、庞某某、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庭前康宝某撤回对被告庞某某、庞某某、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康宝某撤回对被告庞某某、庞某某、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起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康宝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1元,保全费520元,由原告康宝某承担。

审判员 蒋争

书记员: 谢海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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