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
法定代表人:黄明端,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西江,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圣洁,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尚六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潘长友,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佳麟,上海锦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尚六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9日立案,审理中,双方当事人申请自行和解,原告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以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为由,于2019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于法不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孙 谧
书记员:沈伟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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