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康文强,男,1973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极军,上海陈建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建华,上海陈建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马俊龙,男,1976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静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仑楚,上海市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崔海荣,男,1973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张才军,男,1977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原告康文强与被告马俊龙、崔海荣、张才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日立案。审理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未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康文强撤诉。
案件受理费3,7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计1,850元,由原告康文强负担。
审判员:姚学勇
书记员:祝玉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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