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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某(中国)设计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海美国外籍人员子女学校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康某(中国)设计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
  法定代表人:朱建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钢,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晖,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美国外籍人员子女学校,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DanielGeorgeStartaJR,理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力,上海市润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磊,上海市金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康某(中国)设计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美国外籍人员子女学校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本案涉及装饰装修合同,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张秉馨

书记员:邹巧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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