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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某某与上海舒心建筑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江国华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康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常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亦团,上海七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舒心建筑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徐华红,执行董事。
  被告:江国华,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兴化市。
  上列当事人间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2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因被告江国华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员:朱琴红

书记员:许雯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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