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康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常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亦团,上海七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舒心建筑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徐华红,执行董事。
被告:江国华,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兴化市。
上列当事人间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2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因被告江国华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员:朱琴红
书记员:许雯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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