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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某某、王某某开设赌场案_西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公诉刑诉〔2019〕307号

被告人康某某,女,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4196705******,汉族,高中毕业,务工,住西平县****。因涉嫌开设赌场罪,2018年11月10日被西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开设赌场犯罪,2018年12月13日被西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4196905******,汉族,初中毕业,务农,住西平县****。因涉嫌开设赌场罪,2018年11月10日被西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开设赌场犯罪,2018年12月13日被西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驻马店市西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康某某、王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4月8 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 4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康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 4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王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19年9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康某某、王某某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康某某、王某某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康某某、王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 2019年5月8日、2019年7月6日退回西平县公安局补充侦查,西平县公安局分别于2019年6月6日、2019年8月8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期间,因案件重大、复杂,2019年9月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份以来,王某甲(已判刑)、叶某某(已判刑)、王某乙(已判刑)三人以营利为目的,在西平县解放路鑫源宾馆居民楼14楼西户的毛坯房,以打“晃晃麻将”的形式吸引他人参与赌博,并从中抽头渔利。赌场开设一段时间后,叶某某、王某甲、王某乙先后雇佣被告人康某某、被告人王某某专门负责在赌场内看监控、给赌客开门、打扫卫生等,直至2018年11月9日22时许,被西平县公安局当场查获,被告人康某某、被告人王某某在赌场工作十余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违法犯罪记录查询证明、照片、查获经过、党员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扣押决定书、收缴物品清单、判决书、出生医学证明等书证;2.证人王某甲、叶某某、王某乙、孙某某、王某丙、关某某、王某丁、滑某某、张某某、孙某甲、吕某某、宋某某、雷某某、吕某甲、焦某某、关某甲、刘某某、刘某甲、卢某某、杜某某、康某甲、郜某某、王某戊、魏某某、袁某某、张某甲的证言;3.辨认笔录;4. 被告人康某某、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康某某、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康某某、王某某伙同他人开设赌场,供他人赌博,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康某某、王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西平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刘淑红

2019年 923 日

附:1.被告人康某某住西平县****;被告人王某某住西平县****。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证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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