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兴检刑检刑诉〔2019〕120号
被告人康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325198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吕梁市兴县**镇**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兴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7月21日被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兴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8月2日被兴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山西省临县看守所。
本案由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康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19日05时50分许,被告人康某某驾驶装有石粉的晋K****0号重型自卸货车,由西向东行驶至山西省兴县**镇****村时与行人王某某发生交通事故,致王某某死亡,后康某某驾车离开事故现场。此事故经兴县交警大队责任认定,被告人康某某承担本次事故全部责任,王某某无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4.勘验笔录;
5.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康某某违反道路运输管理法规,致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西省兴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康 亨
检 察 员: 王少伟
2018年10月18日
附:
1.被告人康某某现羁押于山西省临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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