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兴检一部刑诉〔2020〕6号
被告人康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2325198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吕梁市兴县**乡**村,案发前住兴县**镇****, 2020年3月19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康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1日晚上21时27分许,被告人康某某醉酒后无证驾驶一辆无号牌两轮摩托车,沿兴县***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园附近路段时,被兴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执勤民警现场查获。后提取康某某血液进行酒精含量鉴定,经山西晋龙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晋龙司鉴所【2020】毒检字第088号鉴定,鉴定意见为:送检的康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218.1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等书证。
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康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鉴定意见:晋龙司鉴所【2020】毒检字第088号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康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康某某醉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康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康某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兴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王少伟
检察官助理:闫春平
2020年7月8日
附件:
1.被告人康某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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