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哈南检二部刑诉〔2020〕13号
被告人康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3100219**********,汉族,大专文化,国家**管理中心黑龙江分中心**处副处长,户籍所在地:哈尔滨市道里区**号**栋**单元**室,住哈尔滨道里区**小区**栋**单元**室。于2020年7月1日被哈尔滨市监察委员会留置,同年9月14日解除留置。因涉嫌受贿罪,于2020年9月14日经本院决定刑事拘留,同日由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执行。于2020年9月18日经本院决定逮捕,同日由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执行。
本案由哈尔滨市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康某某涉嫌受贿罪,于2020年9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被告人康某某在黑龙江省**局**处任主任科员,其同乡付某某在哈尔滨经营黑龙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因该公司受黑龙江省**局监管,为在公司经营方面得到康某某帮助,付某某提出将该公司25%的股份送给康某某,康某某与付某某商议将该股份登记在康某某妻子纪某某名下,并于2014年4月25日进行了股东变更登记,康某某实际上并未出资。2015年4月,康某某担心其妻子在**公司担任股东影响自己职务提拔,便让付某某将纪某某从股东名单中撤出,并于2015年4月15日进行了股东变更登记。纪某某从股东名单撤出后,康某某先后于2015年4月10日、5月11日、5月30日、7月12日,以购买车辆等为由向付某某索要钱款共计人民币65万元。康某某于2014年至2017年期间,通过黑龙江省**局其他工作人员职务便利,帮助付某某公司违规办理了**电信经营许可证延期及法人名称变更等业务。具体如下:
2014年3月,付某某经营的牡丹江**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向黑龙江省**局申请办理**电信经营许可证延期。因该经营许可证已于2013年7月3日到期,按照《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的规定,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经营的,应当提前90日向原发证机关提出续办经营许可证的申请。因该许可证已过期,黑龙江省**局决定不予延期。付某某找到时任**处主任科员康某某,康某某找到负责审核该业务的时任**处副处长寇某某帮忙,在该公司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已经届满,且未对该公司依法进行处罚的情况下通过审核,延长了**公司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期限。
2014年8月,付某某经营的**公司向黑龙江省**局申请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股东及法定代表人等变更业务,因该公司的许可证2012年、2013的未进行年检,该公司也未按《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的规定在完成公司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后30日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变更手续,该公司申报材料便被退回。付某某找到时任**处主任科员康某某,康某某找到该局**处工作人员田某帮忙,在该公司未进行年检、未向黑龙江省**局说明情况,也未对该公司依法进行处罚的情况下通过审核,为**公司办理了股东及法人等事项的变更业务。
2017年8月,付某某经营的黑龙江**有限公司向黑龙江省**局申请经营互联网接入服务业务,因申请材料不合格被多次退回,付某某找到时任**处副处长(在**处开展工作)康某某,康某某找到该局**处业务审核人田某帮忙,田某降低审核标准将该公司通过审核。
综上,被告人康某某受贿数额人民币65万元。赃款已扣押。
经调查,被告人康某某于2020年7月1日被哈尔滨市监察委员会采取留置措施。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现实表现、康某某干部任免审批表、事业单位法人证书、黑龙江省**局任免通知、关于黑龙江分中心**处职责的说明、黑龙江**局情况说明、哈尔滨市监察委员会扣押涉案款物清单、中国**银行现金交款单、黑龙江省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康某某**银行账户交易流水及业务凭证、付某某**银行账户交易流水、黑龙江**汽车销售服务股份有限公司记帐凭证、王某某及李某某**银行账户交易流水、郭某某刑事判决书、黑龙江省**有限公司工商档案、牡丹江**服务有限公司情况说明、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年检情况记录表、经营许可证有效期满继续经营申请表、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存根、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存根及附页、股东变更申请表、法定代表人变更申请表、互联网信息服务变更申请表、公司互联网信息服务业务开展情况表、注册地址变更申请表、其他事项变更申请表、黑龙江省**有限公司股东会议决议及股权转让协议、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年检情况记录表、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存根及附页、黑龙江省**局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存根、互联网接入服务业务发展和实施计划专用表格、互联网接入服务业务技术方案专用表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申请表、丹江**服务有限公司企业档案、黑龙江**局关于电信业务许可的情况说明等;
2.证人证言:证人付某某、纪某某、田某甲、张某某、魏某某、寇某某、韦某、王某某、田某乙、叶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康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康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康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地位形成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六条、三百八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康某某在审查起诉阶段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许 赢
2020年10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康某某现羁押于哈尔滨市南岗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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