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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起诉书(公开版)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靖检一部刑诉〔2020291号 

  被告人康某某,男性,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7251971********,汉族,文盲,农民,陕西省靖边县人,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榆林市靖边县**镇**村**组**号。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8月27日被靖边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9月4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于同日被靖边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0月2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靖边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康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月份、2020年5月17日,被告人康某某在无任何审批手续的情况下先后两次雇用路过的司机使用刨刨机将靖边县海则滩镇掌高兔村卜伙场组(小地名:张四滩)的林地推毁,并种植了苜蓿。经西安得保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鉴定,毁林面积为2.2236公顷(33.354亩),地类为乔木林地,林种防护林,现场原有植被主要有黄蒿、杂草等。

2020年8月28日,被告人康某某主动到靖边县公安局森林公安分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康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康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康某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林地大量毁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康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靖边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杨 柳

2020年11月13日 

附件:1.被告人康某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三册,量刑建议书两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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