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靖检一部刑诉〔2020〕167号
被告人康某甲,男性,196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7251960********,汉族,文盲,农民,陕西省靖边县人,户籍所在地陕西省靖边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6月5日被靖边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靖边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康某乙,女性,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7251987********,汉族,初中文化,农民,陕西省靖边县人,户籍所在地陕西省靖边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6月5日被靖边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靖边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靖边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康某甲、康某乙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7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3日13时许,东坑派出所接到报警人郝某甲(郝某乙)报称其被公公康某甲和大伯哥康某丙殴打,请求出警,接警后,所长丁某某指派民警杨涛、辅警思旭、张某某出警。民警到达康某甲家门口时,发现康某丙(在逃)正在逃跑,民警立即追上将其抓获,在将康某丙带上警车过程中遭到被告人康某甲、康某乙、白某某(在逃)的阻挡和撕扯,白某某和康某乙分别拉扯其中一名民警的左右臂,康某甲正面阻挡另一名正在用执法记录仪拍摄的民警,导致康某丁逃脱,辅警思旭某某某被抓伤,张某某警服被撕破的严重后果。康某丁逃脱后,手持铁叉挥舞威胁民警,拒绝民警传唤,后其驾驶摩托车逃脱。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康某丙、康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康某甲、康某乙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康某甲、康某乙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靖边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薛莉莉
2020年8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康某甲、康某乙现羁押于靖边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三册,电子光盘二张。
3.《量刑建议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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