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康某1,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原告:康某2,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原告:康某3,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三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唐伯官,上海永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三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唐逸文,上海永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康某4,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康某5,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周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原告康某1、康某2、康某3与被告康某4、康某5、周某某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日立案。2019年1月16日,原告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尚未交纳的案件受理费,无需交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康某1、康某2、康某3撤诉。
审判员:李世宇
书记员:朱 婧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