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康某1,男,1958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谈云祥,上海市光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康某2,女,1963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被告:康某3,男,1964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黄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利明,上海市徐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姚某1,女,1966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利明,上海市徐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姚某2,男,1989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利明,上海市徐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金某某,女,1932年9月1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黄浦区,现住上海市闵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连喜,上海敏诚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怡彬,上海敏诚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康某1与被告康某2、康某3、姚某1、姚某2、金某某分家析产、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殷 健
书记员:苏洪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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