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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某1与康某2、康某3等分家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康某1,男,1958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谈云祥,上海市光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康某2,女,1963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被告:康某3,男,1964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黄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利明,上海市徐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姚某1,女,1966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利明,上海市徐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姚某2,男,1989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利明,上海市徐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金某某,女,1932年9月1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黄浦区,现住上海市闵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连喜,上海敏诚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怡彬,上海敏诚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康某1与被告康某2、康某3、姚某1、姚某2、金某某分家析产、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殷  健

书记员:苏洪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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