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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百世机电(上海)有限公司与青岛华天鑫工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康百世机电(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邱瀚萱,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杭正武,江苏联创伟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子刚,江苏联创伟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华天鑫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
  法定代表人:白吉洪。
  原告康百世机电(上海)有限公司诉被告青岛华天鑫工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3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本案于2019年3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杭正武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康百世机电(上海)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偿付货款人民币62,840元(以下币种同);2.被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62,840元为基数,自2017年1月1日起算至实际清偿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3.被告赔偿律师费损失6,000元。事实和理由:原、被告2013年9月至2015年6月间存在业务往来,双方签订书面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购买液压设备及零部件,同时约定了付款方式、律师费承担等。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供货,并开具相应金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但被告未能及时支付货款。2016年12月14日,经双方对账,被告确认尚欠货款62,840元。原告向被告催讨未果,故涉讼。
  被告青岛华天鑫工贸有限公司未发表答辩意见及质证意见,也未提交证据。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存在长期业务往来,2014年7月15日、2014年8月14日、2015年3月23日、2015年5月18日,原、被告分别签订《购销合同》4份,合同金额分别为51,540元、6,473元、43,882元及8,980元,4份合同均约定交货地点为青岛即墨三里庄环保产业园(安日达东),付款方式为发货10天内开票,票到20天内按票付款;双方代表签字盖章生效,传真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如发生纠纷,由此发生的相关诉讼费用(包含全部律师费等)由败诉方承担;等等。
  上述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送货,并分别于2014年8月15日、2014年11月10日、2015年6月10日开具金额为51,540元、6,473元及52,862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此后,原、被告双方通过传真方式对账,确认被告尚欠原告货款62,840元未付。
  另查明:为追讨本案所涉货款,2018年8月10日,原告与江苏联创伟业律师事务所签订《委托代理合同》,约定该律所受原告委托处理其与被告的纠纷,律师代理费为6,000元。2018年8月13日,江苏联创伟业律师事务所向原告开具相应金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同年8月29日,原告支付律师费6,000元。
  以上事实,由购销合同、送货单、货运单、装箱单、发票、对账单、委托代理合同、付款凭证等证据以及当事人陈述在案予以佐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原、被告存在真实有效的买卖合同关系,原告向被告供应货物并开具增值税发票,被告理应偿付相应的货款。现原、被告在对账单上均盖章确认被告尚欠62,840元货款未付,故原告要求被告偿付剩余货款62,840元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逾期付款,原告有权主张相应的利息损失,且计算标准并无不当,本院亦予以支持。另外,双方在购销合同中约定如发生争议,由败诉方承担律师费,故原告亦有权要求被告赔偿律师费损失6,000元。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且未发表答辩意见,视为其放弃相应的权利,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应由被告自行承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青岛华天鑫工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康百世机电(上海)有限公司货款62,840元;
  二、被告青岛华天鑫工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康百世机电(上海)有限公司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62,840元为基数,自2017年1月1日起算至实际清偿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三、被告青岛华天鑫工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康百世机电(上海)有限公司律师费损失6,000元。
  如果被告青岛华天鑫工贸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46元,减半收取823元,由被告青岛华天鑫工贸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付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虞增鑫

书记员:蒋丽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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