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康纪花,女,1955年11月11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建川,上海市为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路路通线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施仁微,总经理。
被告:浙江淮润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
法定代表人:蒋庆发,执行董事。
被告:中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虞启展,执行董事。
原告康纪花诉被告上海路路通线缆有限公司、浙江淮润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中暨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原告康纪花于2019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康纪花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康纪花负担。
审判员:阮瑜斌
书记员:刘旭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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