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康胜华,男,1969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华光,上海鼎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曹婷,女,1982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
原告康胜华与被告曹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9日立案。原告康胜华在诉讼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履行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康胜华撤诉。
审判员:汪彩英
书记员:冯宸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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