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康雪芳,女,1962年2月16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理人:顾毅(系原告康雪芳儿子),住同原告康雪芳。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静,上海允贤谦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程伟伟,男,1986年2月5日生,汉族,住湖北省宜城市。
被告:程欣龙,男,成年,住江西省上饶市婺源县紫阳镇杨溪坦底村XXX号。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瑞安支公司,营业场所瑞安市。
负责人:陈咸淳。
原告康雪芳与被告程伟伟、程欣龙、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瑞安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0日立案。原告康雪芳于2018年10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并明确不予交纳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当事人在预交期内未预交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撤诉处理。现原告明确不予交纳案件受理费,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康雪芳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江敏超
书记员:刘雪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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