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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1、康2与潘某1、梅某某等分家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康1,女,1966年8月11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原告:康2,女,1989年7月30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上列二原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榕,上海徐卫红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列二原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金晓丹,上海徐卫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潘某1,男,1964年6月18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被告:梅某某,女,1966年3月24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被告:潘某2,女,1993年12月30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康1、康2与被告潘某1、梅某某、潘某2分家析产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预交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盛  庆

书记员:陆莉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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