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康1,女,1966年8月11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原告:康2,女,1989年7月30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上列二原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榕,上海徐卫红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列二原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金晓丹,上海徐卫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潘某1,男,1964年6月18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被告:梅某某,女,1966年3月24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被告:潘某2,女,1993年12月30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康1、康2与被告潘某1、梅某某、潘某2分家析产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预交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盛 庆
书记员:陆莉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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