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廉仁芳,男,1963年6月5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无锡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国庆,上海市诚至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冬辉,上海市诚至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睿慕致裳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
法定代表人:张晓东。
被申请人:上海集熙品牌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张晓东。
被申请人:张晓东,男,1973年09月05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普陀区。
被申请人:上海集熙市场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张杰。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廉仁芳诉被申请人上海睿慕致裳服饰有限公司、上海集熙品牌管理有限公司、张晓东、上海集熙市场营销策划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9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3,63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上海睿慕致裳服饰有限公司、上海集熙品牌管理有限公司、张晓东、上海集熙市场营销策划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3,63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王 平
书记员:蒋 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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