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佛禅检刑不诉〔2021〕73号
被不起诉人廉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出生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身份证号码:450722199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镇**村委**村**号;现住址:**宿舍。
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日被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取保候审, 经本院决定,于2021年3月10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廉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3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3月10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以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日1时50分,被不起诉人廉某某饮酒后驾驶号牌为桂N**的小型汽车行至佛山市禅城区季华五路路段时,被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廉某某血液中乙醇成分含量为88.8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被不起诉人廉某某的供述;4.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廉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如实供述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廉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1年3月18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