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钱包生活(平潭)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营业场所上海市闵行区田林路XXX号第13幢2层。
负责人:吕秀芹,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菲,上海欧瑞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廉超,男,1990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山西省运城市。
原告钱包生活(平潭)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与被告廉超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3日立案。
钱包生活(平潭)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诉称,被告廉超原系原告员工,双方劳动合同纠纷经山西省运城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现原告不服仲裁裁决,故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判决:1、原告无需支付被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61,151.05元;2、原告无需支付被告拖欠的2019年7月提成3,556.92元、2019年8月提成2,155.33元;3、原告无需支付被告带薪年休假工资7,147.41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劳动争议案件的管辖原则是劳动合同履行地或用人单位所在地法院管辖,其中劳动合同履行地法院同等优先。本案中,被告廉超的劳动合同履行地在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被告廉超户籍地在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且本案仲裁系由山西省运城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考虑案件的审执便利,本案宜由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审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徐海英
书记员:程 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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