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廊坊市万和包装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
法定代表人:李希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谷登平,河北正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欧普泰科技创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
法定代表人:王振,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晓红,女。
原告廊坊市万和包装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欧普泰科技创业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9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廊坊市万和包装机械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001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500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倪 斌
书记员:张晓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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