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廊坊市厚华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廊坊市广阳区九州镇南汉村廊榆路北侧。
法定代表人:李小宁,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孙婷婷,河北乾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赵某国,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址黑龙江省依安县。
上诉人廊坊市厚华运输有限公司因与赵某国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2018冀1003民初61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2月1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二审认定的事实与一审法院一致。
本院认为,原、被告虽然均认为一审认定的欠付工资数额错误,但均未向本院提交充分有效的证据证实,本院均不予支持。原告主张被告存在双重劳动关系亦无充分证据证实,本院不予认可。被告上诉主张原告应给付社会保险费用,不属于人民法院劳动争议案件的审理范围。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审判长 王章水
审判员 王荣秋
审判员 刘建刚
书记员: 兰梦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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